今日內政部地政司直接發佈了新聞稿,賞哥第一時間轉貼過來,看來這會是最確切的消息了,簡單說,就是不溯及既往了,法令實施日後,新簽的預售屋合約,才是限制範圍內,之前已簽預售屋合約書的,不是對象範圍,就跟房地合一稅一樣,實施日後取得的才適用。

新聞發佈.png

所以預售屋已購客可以大大鬆了一口氣。

最後還是以行政院公佈,總統發佈為主喔~

以下為新聞內容

內政部:依據法律及法理 預售屋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

發布日期:112-01-13 13:46單位:地政司

針對「平均地權條例修法」增訂預售屋換約限制規定,內政部今(13)日特別說明,預售屋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,是依據法律規定及法理辦理,絕不是打假球,修法也不會打折。

 

內政部表示,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「平均地權條例」第47條之4規定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『買受人』,於簽訂買賣契約後,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。」所以在該條規定施行後,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,均將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,可有效阻斷投資客未來再利用先簽約後換約的手法進行預售屋炒作。

 

至於規定施行前已簽訂買賣契約的「買受人」,因在簽約當時尚未定有限制換約轉售規定,且禁止換約對買受人確為重大限制規定,不宜單純僅以行為管制視之。所以基於「法律不溯及既往」及「信賴保護」原則,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,本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為轉售。但在規定施行後,如因換約轉售而取得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(即新的「買受人」),仍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。

 

內政部補充,未來修法上路後,在市場交易時欲接手購買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,勢必將考慮到後續會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,投資客將卻步不再進場接手,所以不致有續為炒作的疑慮,而是由有真正自住需求的民眾依合理價格接手。但在目前換約轉售限制及預售屋交易轉弱的市況下,提醒民眾如有購買意願時應審慎評估,並為自己爭取更大合理的議價空間。

 

內政部最後表示,對於這次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限制規定,後續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子法研討,其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施行日期。

 

另外,對於各界關切這次修法通過的私法人購屋許可制規定,內政部指出,將於近期會同相關部會與中小型建商業者,進行座談並聽取意見,後續在子法擬訂時亦會邀集相關公會進行討論,並且會以子法預告方式,對外徵求各界建議。

 

聯絡人:不動產交易科陳進財科長聯絡資訊:04-22502159發稿單位:地政司

 

有興趣可以直接看內政部地政司新聞連結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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